第一次现场聆听刘星老师演讲是在2003年年底,当时北京大学在深圳研究生院举行了关于法律移植的论坛,与会名家云集,我等有幸一睹刘星老师风采,并从此留下了难忘印象:不仅缘于他是一位“年近五旬的帅小伙”,更在于他睿智的头脑和诙谐的语言。今日听闻刘老师再次来到深圳,为深圳老百姓讲述“文学中的法律人生”,心头涌起千层浪,不仅早早作出前往听讲的打算,还约了一“文学青年”。今次亲临现场,不免令人失望。对刘老师的演讲生出很多疑惑,长约两个小时的演讲,到底也没有听明白刘老师是在讲文学、法律抑或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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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性质历来是一个争议颇多的问题,文章拟从公证处公证与律师见证的比较中对公证的性质作一个粗浅分析,希望相关立法能够对公证的性质进行准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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